降低法定婚龄是赋权而不是“催婚”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丁列明提交了《关于抓紧修改法定结婚年龄及不再鼓励晚婚晚育的建议》,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六条,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去年和前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也有代表提出类似议案。

由于话题与年轻人直接相关,所以引发的讨论可谓热烈。不过,以年轻人为主体的大部分网友,对该建议表示难以接受。许多网友认为,这是导致提前催婚的节奏,让父母在催婚时变得更有理由。从数据来看,晚婚晚育已经从过去的“政府提倡”变成今天的社会自主决定。以上海为例,2015年的数据显示,上海男女平均初婚年龄分别为30.3岁和28.4岁,这一数据比2005年分别增加了5岁和5.4岁。

上海是中国工业化完成最早的地区,上海的各项指标常常可以作为其他地区未来5-10年社会状况的一种预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从1990年至2017年,我国育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推迟4岁多,即从21.4岁提高到25.7岁并有继续走高趋势。此外,平均初育年龄也从23.4岁提高到了26.8岁。实际结婚年龄的不断提升,在未来可能还会继续。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女性初育年龄的不断提高,势必降低新生儿的总规模。例如,在100年之内,如果女性初育年龄是20岁,能够生产5代人,而如果初育年龄推迟到25岁,则会只有4代人。然而,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刺激生育意愿进而带动人口增长,促进人口结构的改善,也只是提出建议者的美好愿望,即便建议被立法机关接受,也不会构成任何法律义务和道德负担。事实上,从发达国家历史经验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晚婚、晚育甚至部分群体选择不婚、不育,都将成为常态,而即便是婚姻,也未必一定导向生育。

当然,从优生优育角度,适宜生育的年龄窗口期是确定的,如果提高法定初婚年龄,有生育意愿的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及早做出规划,特别是有生育二胎计划的家庭。与城市不同,农村地区普遍有早婚传统,至今不乏未达法定婚龄而提前组织家庭、形成事实婚姻,待年龄达标后补齐法律手续之举,倘若能适度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至少可以减少农村地区“非法结婚”现象,维护法治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

对于个人来说,结婚和生育终究是一个可以也应该由自己决定的事情,不应该也不会受外界太多干扰。就像法律所明确的,结婚是成年之后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也因此,这项关于修改法定结婚年龄的建议,实际上是一种赋权之举,理应得到赞赏和严肃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