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作者:堂吉伟德
摊派销售任务、强迫全员带货“冲业绩”、卖不出去或被扣钱……近来,“薅员工羊毛”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强迫员工从事本职工作以外劳动的做法,成为一些行业和企业的潜规则。对此,专业人士认为,类似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拒绝。
类似的一幕并不鲜见,而且在很多行业已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比如在房地产、银行、保险等行业,所有从业人员都承担着一定的销售任务,完成了可以领全额工资或奖金,完不成就会受到处罚甚至被开除。
全员销售,确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基本逻辑。不过,这种销售任务对营销部门是工作职责,对其他人员就只是凭兴趣和能力实现的额外业绩。因此,行业和企业下达的销售任务,只能有“指导性”而不能带有“摊派性”,更不能用扣钱、降级或辞退等办法使其强制化。若如此,于情于理都很难行得通。
于情来说,术业有专攻,每个人在能力上有区别,所从事的岗位内容也有很大差异,这是专业细分所决定的。比如在同一家企业,有人从事销售业务,有人从事设计策划,有人从事技术工作,如果让非销售部门的人员从事销售工作,受专业能力和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很难达到专业人员的水准。为了完成摊派的销售任务,一些员工要么找后台拼关系,要么自我消化,并催生出刷单等新乱象。
于理来说,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对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都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完成合同之外的工作任务,甚至予以扣钱等处罚,则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第八十五条中,则规定了处罚与补偿的具体的情形。在权利救济途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难看出,对于强制营销薅员工“羊毛”的做法,法律有明确的限制性保护原则,也有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何以仍在一些行业和企业大行其道?这暴露出劳动权利的弱势,也说明权利保护机制还有待加强。而要真正实现劳动权利保护,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劳动者要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应对侵权行为一再默许和纵容,遇到合法权利被侵害时,要敢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其次,工会组织要发挥“娘家人”的作用,面对集体性的侵权行为,要与企业管理方进行角力与博弈,坚持维护员工的利益。再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利保护组织要充分履职尽责,既要针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久久为功消除顽疾破除潜规则,又要针对个案问题畅通渠道,加快处理效率,实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快查快处,充分调动员工维权积极性。
除此之外,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督促,共同发力解决强制营销薅员工“羊毛”的行为,让劳动权利真正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