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有时不利于技术推广

中国科学报 汪晓军

日前,笔者通过网络参加了华东一家印染工业园的废水处理方案的评审。印染工业不仅是用水大户,也是工业废水排放的主要贡献者,新的印染工业园往往对废水的处理和回用提出较高的要求。

为了满足提高后的印染废水排放标准,2005年笔者课题组开发了化学氧化—曝气生物滤池的水处理工艺,在该项技术基础上,于2007年又开发了臭氧曝气生物滤池一体化的水处理工艺。这两项技术都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

十多年来,笔者课题组也一直在推广应用上述技术,取得一定的应用成果。例如,佛山溢达公司日处理3万吨的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广州互太公司日处理4万吨的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工程、东莞德永佳公司日处理6万吨的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工程等,均采用我们的专利技术,由我们提供设计指导或工程总包来实施完成。

笔者参与评审的印染工业园的废水同样需要通过深度处理后,大部分回收利用,小部分排放,因此也需要采用废水的深度处理工艺。国内两家水处理公司向该印染工业园提供的设计工艺方案,都是先采用臭氧预氧化,然后采用进一步生化处理工艺。

其中,进一步生化处理这一块,一家公司的方案是将曝气生物滤池(BAF)与生物炭(BAC)混为一谈,另一公司的方案里这两个方法都可以用。但在最终的工艺选择上,这两家公司都采用了臭氧—BAC的工艺。

为什么采用臭氧—BAC工艺?笔者觉得,可能因为臭氧—BAF是笔者课题组的专利技术,仍处在专利保护期内,而臭氧—BAC则没有专利保护。

在专家评点环节,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提出:在废水的深度处理方面,对于不可生物降解有机物浓度不高的场合,特别是印染废水还需要进一步脱色,使用臭氧—BAF与臭氧—BAC都是可以的。但没有最好的工艺,只有最合适的技术,这两个工艺在应用上仍有差异,臭氧—BAC的投资与日常运行成本比臭氧—BAF高许多。

在具体应用场合,臭氧—BAC脱除的污染物量较少时效果更佳,它应用于给水比臭氧—BAF好些,但对于废水的深度处理,臭氧—BAF则更好。另外,应用臭氧—BAC,在BAC操作失误缺水时,能引起爆炸,而臭氧—BAF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故。臭氧—BAF在印染废水深度处理的工程应用已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广东的溢达和互太公司,都是购买了华南理工大学的臭氧相关专利,然后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就是合法的。为了推广该应用,专利费并不高,使用者还可获得这项技术应用已积累的关键参数和工程经验。笔者坚信臭氧—曝气生物滤池一体化技术是能走向世界的废水深度处理技术。

通过这件事,笔者也明显地感觉到,有时专利技术的保护,并不有利于其推广应用,也许要再过几年,等到专利保护期过了以后,这项技术的应用才会更多起来。

判断一项技术是否优劣,评审专家在技术上的评价是一方面,市场是否接受、应用案例多不多则是另一方面。虽然市场的评判很重要,但真正的评判则要等专利申请20年后。当前,一方面要求科研人员沉下心来,戒骄戒躁地开展研究与应用工作;另一方面要求科研人员参与报奖,这些奖项往往五花八门。如果科研人员整天想着如何报奖,能踏踏实实地开展科研工作吗?

当前国内申报奖项,往往由团队自己申报,并且要求奖项题目宏大,最好包罗某个领域的所有内容。这样的奖项一方面要求多单位联合申报,另一方面要求创造的产值越多越好,这哪里是评价一个项目理论成果或技术的科技水平,而是考验报奖人的组织管理能力。

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屠呦呦的菁蒿素的提取方法,这些都是拿到国内国际大奖的成果,其推广和应用也有目共睹。国内每年都评选申报的这些奖项,能否也在多年后做一个回顾,看哪些奖真正得到推广和应用,是货真价实的大奖。

国际上有不少著名的科技奖项,获奖人不需要自己申报,而获奖的原则就是某项重要发现获得同行的认可。要解决钱学森之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也许要从改变目前国内的报奖和评奖方法开始。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