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求扫码”需用法治清扫

张涛

“创业不易,希望您能支持,谢谢。”一节地铁车厢内,几名女子拿着手机请求乘客们扫码关注,这时,其中一名女子发现一位乘客用手机拍摄她们的行为后,上前质问并一把打掉了该乘客的手机……这是近日发生在北京地铁上的一幕,目前该事件仍在处理之中。北京市轨道交通热线回应称,将反馈相关负责部门处理,后续安保人员如果看到类似情况会进行制止。(9月14日《法治日报》)

坐地铁的人总会时不时看到或被请求扫码,地铁扫码也俨然成为一部“生意经”。一些公司借此推广公众号、App,拓展营销渠道;一些人通过“求扫码”增加收益。然而,在地铁上“求扫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地铁秩序和乘客权益,涉嫌违法。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范畴。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在地铁上要求陌生乘客扫码,在被拒绝后仍反复纠缠,这种行为已经打扰到乘客物理空间的安宁,侵害了乘客的安宁权。

同时,“求扫码”背后还有潜在的消费风险和安全风险。一些求扫码者借创业名义,让乘客扫码加好友、加关注,进而向其兜售产品。事实上,所售产品中不乏三无产品,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还有的暗藏诈骗陷阱,乘客在扫码后,手机就会下载一个恶意App或假冒网购、支付应用的App。一旦在这类App上输入支付账户密码,资金很可能遭遇盗刷。

对于地铁“求扫码”现象,地铁管理部门往往将其归为推销营销行为,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乘客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的规定予以劝阻。不过,地铁扫码是否属于营销活动存在争议。有的“扫码族”认为自己只是在“求帮忙”,没有进行实质推销行为,从而和地铁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鉴于此,有专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将非必要性、随机性、商业目的性的扫码行为列入乘客禁止行为。

明确禁止扫码求关注行为固然必要,不过在此之前,并不意味着地铁部门在处理“求扫码”一事上无法可依。《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乘客不得有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求扫码”侵犯了乘客的安宁权,违反了乘车规范,地铁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在制止地铁“求扫码”方面,地铁部门也不能一劝了之。对于屡劝不改或类似抢夺乘客手机等恶劣行为,地铁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此外,完善信用管理,将劝阻制止不听的“求扫码”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也有助于放大惩戒效果,震慑地铁“扫码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