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别让格式条款“割韭菜”

近日,福州市林女士在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双促销的鞋子,但买回家后放置了大约十来天后,再拿出来穿时却发现左脚后跟位置有一硬物硌脚,根本无法正常行走。于是找到服装店要求退换货,可该店工作人员以销售时已明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且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超过店内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为由予以拒绝。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与该店负责人沟通条件,最终该店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11月25日 中国消费网)

商家在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前就已经告知该商品是属于特价商品,不能享有退换权利,这一点看似是给了消费者一个自主选择购物的条件,保障了促销商品不能退换的一个知情权,可实际上它仅仅只是一个格式条款,本身就存在着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了一个屏障。商品本身还存在着质量问题不给退换,这样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又有何区别。

纵观现在的网购市场,只要随便在关键词上搜索“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便有大量的商品弹出。可见,市面上存在着大量的商家在不停地割消费者的“韭菜”,他们在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而很多消费者对法律知识空缺,被拒绝退货退款,从而吃了“哑巴亏”。

在整个消费市场上,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都是人人平等的,不存在谁具有特权,商家在享受以促销为由带来的红利下,也不能免除所要承担的责任。卖家对于买家来说确实占有主导地位,可这不能成为卖家以所掌握的信息差为由来博取利润的资本,并剥夺消费者对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所应有的知情权。

林女士在感到无奈之下,选择消委会求助,最后得到了一个好结果,可像林女士这样有维权意识的人其实还是少数人,不仅仅是消费者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同时也是因为现在维权的成本太高,在花费时间和金钱的前提下,维权的消费者一般都是单枪匹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大费周章,特别是像这样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样的格式条款,无疑在表面上也是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门槛,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的主要原因,可这样的知难而退会让商家更加肆意地割着消费者的“韭菜”。

企业通过格式条款来抬高消费者维权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卖家与买家和平共处的良好消费环境,这样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叫停。消费者个人除了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积极较真维权外,也少不了消协会这个“娘家”在背后为其撑腰。

文/何睿雯(吉首大学)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