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师法修订推动形成“水涨船高”效应

郭杰(北京汇文中学校长)

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我国现行《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有过一次小的修订。近年来,随着教师队伍的规模、质量、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矛盾亟待破解,《教师法》修订成为国家重点立法任务。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内容,为《教师法》实施以来规模和力度最大的一次修订,体现了以国家立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巩固深化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导向价值。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相较此前《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现在以法律名义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体现了国家对教师包括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高度重视。这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亮点之二:《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这是在此前《教师法》规定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医疗保障水平,做到教师待遇保障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保障水平。

亮点之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健全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教师进行荣誉表彰,集中体现了党对教育事业和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体现了国家法律对教育事业和教师工作的充分保障,体现了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教师待遇权益的内在需要。

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比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为公办中小学教师提供各种保障,相应地,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要求也显著提高。比如,要求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在校外教培机构兼职授课——这两年各地加大了对教师此类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陆续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又如,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公办中小学教师在一定范围内交流轮岗,有的教师为此要克服不小的困难,这些应当视为必要的成本。

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提高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保障水平,不但需要《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从条文上予以重申强化,还需要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严格的行政行为和监管执法予以保障落实。近十余年来,为落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4%以上”等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今后为落实《教师法》修订规定的保障要求,相关工作还需要继续加强和深化。

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待遇和权益的保障,提高教师的职业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本质上应当是一个“水涨船高”的过程——教师身份、待遇、地位之“水”上涨的过程,同时也是教师从业资格、素质能力、考核评定之“船”升高的过程。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学位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取得小学教师资格的最低条件,从以往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提升为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学历;要求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等的依据,对“师德失范”行为加大惩处追究力度,等等。

从国家立法“破题”发力,强化对教师待遇和权益的保障,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素质能力、职业形象,提升教师职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让教师真正成为受人尊重、令人羡慕的职业,以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助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信《教师法》修订一定能达成预期目标,推动形成“水涨船高”良性循环正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