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拒绝退改签,霸王条款理应破除

作者:熊 志

买了电影票后没时间了,不想看了,能否退票或改签?近日,“电影票不能退改属霸王条款”的话题冲上热搜,不少网友在评论区回忆起自己的“惨痛”经历。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发文表示,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该改改了!

电影票到底该不该像火车票一样支持退改签,是一个讨论多年的老话题了。这一次能登上热搜、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呼吁文章能引发集体共鸣,也是因为在不能退改的霸王条款下,大家苦其久矣。

江苏省消保委在文章中,引用了今年6月山东济南的一则判例。在该案例中,电影院拒绝退改签的行为,被判以行政处罚。事实上,全国各地类似的判决结果并不少,法律对消费者的支持,对电影院拒绝退改签行为的不认可,也是一种法律常识的重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电影院推出的不退不改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我们在日常购票时,尽管平台会有不支持退改签的选项,但如果不勾选该条款,消费者根本就无法购票。也就是说,要在电影院买票观影,就必须同意不退不改的规则。

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强买强卖就无可厚非,不接受退改签,可以选择不去这家影院消费。然而现在拒绝退改签,几乎成了一种行业的集体默契,消费者毫无选择余地可言。

站在电影院的角度看,把拒绝退改签当成明规则,的确有一些商业上的合理考量。比如,一些电影的黄金场次的座位,如果消费者在电影开场前退改签,很难再卖出去,开放退改签对电影院会造成损失,拒绝退改签也是一种利益自保。

电影院的利益诉求,当然应该承认。但问题是,退改签造成的风险成本,不应该全部通过格式条款转移给消费者。比如,完全可以参照铁路退票机制,根据临近开场时间的长短,收取不同的退改签的费用,这样消费者和电影院风险共担,才符合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其实在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的《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就提出了有关退改签的一些规定。但碍于这是行业协会发文,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大多数电影院根本没有执行。此次江苏省消保委发文,引来网友的一片叫好,对行业来说,也是一种敲打。

我们要看到,在涉及退改签的纠纷上,已经有太多的判例支持消费者,所以严格来说,这并不是一个法律的模糊地带。既然法律法规明明白白,格式条款不被支持,那么就应该逐渐破除霸王条款,加快推动电影票退改签机制的落地,保障市场公平。

现在已经有不少电影院开始支持退改签了,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对电影院来说,退改签的机制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拒绝退改签可以避免临时退票,但支持退改签,是一种服务上的优化和改进,这种回应消费者诉求的更人性化的机制,也能为自己提升口碑。

所以,电影院方面与其坚守霸王条款,不如主动改进,优化服务,算长远账和口碑账,才能得到更多消费者的喜爱。(熊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