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变“杀生”背后,无知和缺责是原罪

近日,杭州灵隐寺旁小溪中大量放生乌龟死亡一事引发网友热议。据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一位身着制服的工作人员在杭州灵隐寺旁的小溪中沿着河道搜寻。工作人员一手提着装满已死亡乌龟的水桶,一手拿着钳子还在不停地钳起死亡的乌龟。(3月25日 澎湃新闻)

据悉,网友所摄视频的地点为灵隐飞来峰景区附近的一条小溪,视频内容为保洁人员正在进行日常水质巡检的工作。保洁工作人员为了防止死亡乌龟腐烂影响水质,只能将其打捞带走。相关工作人员初步判定死亡乌龟中大多数为游客放生的温室龟,这些温室龟适应新环境能力较弱,并且受近期杭州降温降雨、景区溪水昼夜温差大等环境因素影响,出现大量乌龟死亡现象。对此,工作人员呼吁游客、市民善待动物、善待环境,停止放生。

视频发出后,有关放生的话题立马引发网友热议。“放生变杀生”“平时不行善,只想着放生积德,这反而是缺德了”“假行善真造孽啊”等有关私自放生的批评不断占据热评榜首。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放生是出于好心、发于善意,只是“天不遂人愿”罢了,不应好心办事还受指责。那么,放生究竟能不能做?该不该受到批评呢?

笔者认为,放生一事于理于法都不能私自随意行事,不管是否出于善意,私自放生就该受到批评、处罚。私自放生表面上看是出于好心的善意行为,但本质上讲就是为满足个人私欲,无知地、缺少责任意识地对社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破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说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私自放生属于违法行为。并且,私自放生对当地居民生活、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受法律惩处。私自放生违法性质不容争议。

深思事件,私自放生的本质是放生之人的无知在危害社会、危害生态。2012年济南大明湖因群众私自放生而爆发“龟患”;2017年9月,有“爱心人士”在湘潭市湖湘公园放生眼镜蛇,造成众多居民恐慌;2022年8月,江苏省靖江市一名儿童被小区景观池内由居民私自放生的鳄雀鳝咬伤……桩桩件件都是以善意为名,最终酿成悲剧的私自放生。放生之人往往并不知道放生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一方面,很多被放生的动物都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如眼镜蛇、鳄雀鳝等,其一旦放生,就是将周围群众置于危险境地。另一方面,如果放生动物在放生周围的生态圈中没有天敌制衡,那么该生物就会失去可控性最终在疯狂生长、繁衍中破坏生物链,进而造成生态灾难。并且,放生动物能否适应放生环境,成功存活也是一大问题。一旦不适应环境死亡了,可就真的“放生变杀生”了。

此外,私自放生也说明了放生之人责任意识的缺乏。深究现实,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私自放生之人,他们的“功利之心”其实远大于“功德之心”。他们放生所求的是自己个人的利益,牺牲掉的却是周围群众的安全和整个生态环境的健康。他们在无知之中以满足自我欲望为中心行事,用不负责任的态度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来达到为自己“积德”的目的。这是究竟是“积德”还是“缺责”,相信大家内心自有定夺。可以说,放生之人不管不顾地一放了之,打着“积德行善”的由头,干的却是“损人利己”的事情。如此一来,私自放生之人是舒心了,周围民众和其他生物可有的愁了。

放生一事做起来是个人的事,但是放生之后影响到的却是周边群众,以及周边极大范围的生态环境和其他生物。在对放生一事没有科学认知和责任意识的情况下,“放生”无异于“杀生”,“积德”实则是“缺德”。笔者呼吁,请大家不要盲目放生、私自放生。

来源:红网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