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虚假种草”需要监管“动真格”

北京青年报 付彪

“种草”(网络流行语,指宣传某种好货以诱人购买)已成为一种新消费习惯,而虚假“种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将“种草”纳入广告监管,但在执法监管等落地执行层面还存在难点。律师建议,新规落地不能只靠博主自觉,平台也应承担标识监管、内容审核的责任。(5月25日《工人日报》)

互联网时代的“种草”和以前人们熟悉的口碑推荐有异曲同工之妙。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参照群体的影响。有研究报告显示,64.3%的Z世代在购物时受到“种草”推荐的影响,庞大的受众群体和高的接纳度,让“种草”成为网络营销的主要模式之一。与此同时,一些人凭借高人气,打着分享日常、探店名义,却行“打广告”之实。正因如此,“虚假种草”、夸大其词、诋毁竞品等乱象屡禁不止。

网络“种草”是否属于“广告”?发布者或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表示,按照《广告法》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媒介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推广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无论以哪种形式出现都属于广告。如果出现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情况,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网络“种草”呈现多样化、隐匿化的特点,依靠相关法规很难精准判断是否具有广告性质,这也给监管执法带来一定困难。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种草”“广告”有了清晰界定。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现在的问题是,媒体记者调查发现,新规施行以后,仍有许多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内容尚未标明“广告”字样,一些博主在推文中标注“赞助”或者“合作”,以此作为“广告”的替代性模糊表述。

遏制“虚假种草”,需要监管“动真格”。首先,平台必须落实主体责任,既要建立自查自纠、黑名单等机制,也要通过优化算法、提供“广告”标识等方式,依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虚假内容治理。5月初,有社交平台启动“虚假种草”专项治理,将虚假探店、代写代发等违规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处置了一批涉嫌违规营销的品牌和账号。

其次,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运用网络监测技术,升级监管手段,推进对“虚假种草”的日常在线监测,及时曝光“虚假种草”行为,倒逼平台切实承担起标识监管、内容审核的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虚假种草”灰色产业链进行全链条打击。不仅是平台内违规营销的品牌和账号,从事虚假探店、代写代发的机构,以及购买“虚假种草”服务的商家,都要依法惩治。

“虚假种草”透支了“种草”的信任根基,破坏了网络生态和市场秩序。治理“虚假种草”,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平台监管“动真格”,也需要商家、博主、消费者共同努力。商家、博主都要强化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做到“种草”推荐真实可靠;广大消费者也要对各种“种草”帖保持理性,并积极参与监督,让“虚假种草”失去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