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设立让霸凌儿童者承担巨额赔偿的机制

史奉楚

据新华社报道,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就大成双语学校发生的欺凌事件发布通报,该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对赵某某、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二人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责令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孙某某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霸凌侮辱未成年人事件。这样的事件刺痛了文明社会的神经,挑战了现代社会的底线。而在对霸凌他人的“熊孩子”尚无有效惩戒措施的背景下,不妨构建巨额赔偿机制,让“熊孩子”及其监护人为恶行付出代价。

纵观相关部门的通报和网友的反馈,似乎很多人对该起事件的处置并不完全满意。正如有网友所说的那样,本来只是临时承担监管教育职责的学校、校长以及教师承担了最重的责任,成了“背锅侠”,原本的作恶者和其父母却没有承担实质意义的、能感到疼痛的责任。不过,梳理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做法并无可指摘苛责之处,相反,其对作恶者和监护人的处理算得上“顶格处罚”。

如根据《刑法》,只有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罪名的,方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等矫治教育措施。

可见,当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相关部门对于未满14周岁校园霸凌者并无非常严厉的惩戒措施,对监护人也无相应的严厉制裁。然而,即便是未成年人也应该学会遵纪守法,并在认识到自身过错的同时,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代价。特别是,此类施暴行为的受害者多系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创伤更应得到抚慰,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和维护。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奉公守法的受害人权益比施暴者权益更值得重视和救济。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之名放过施暴者而漠视受害者的伤痛与哭泣。

因此,在没有有效惩戒校园霸凌者及其监护人的情况下,不妨探索建立巨额赔偿机制,让作恶者及其监护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既可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同时也能让未成年的校园霸凌者及其监护人认识到霸凌并非没有后果,未成年身份不是“护身符”。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倒逼涉事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在事发后积极应对,主动承担安抚受害者的责任,最大程度化解霸凌对受害者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