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留遗书跳楼班主任无罪”具有样本意义

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维持原判,宣告邹某无罪。这起“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尘埃落定,虽然班主任邹某无罪,但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5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这起“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也是厘清教育惩戒权的典型案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惩戒教育有助于孩子更好地成长成才,但一定要明确教育惩戒权限,把握好尺度。这起案件终审判班主任教师无罪,具有样本意义。教师只有依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方能规避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立法形式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也就是说,在规则范围内行使教育惩戒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11岁男孩张某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并留下一份遗书,称与班主任教师邹某的暴力有关。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一审法院判决宣告邹某无罪,张某父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本案终审判决结果,无疑给教育惩戒权正名,从而能够消除一部分教师的后顾之忧,今后可以恰当行使教育惩戒权,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敦促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有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但是,教师一定要厘清教育惩戒的规范与限度,否则,不当的惩戒行为,将对学生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或导致学生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等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反思的是,虽然邹某无罪,但其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针对上述违规违纪行为,邹某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学校及教师还需要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既要敢用、善用教育惩戒权,也要注意学生的心理变化和承受能力,“一生一策”因材施教,家校联合做好相关心理疏导工作,并杜绝一些违规违纪行为,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从而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来源:红网 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