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这一鲜明表态,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9月3日 《法治日报》)
诚如《礼记·学记》所言:“凡学之道,尊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为教师的教学管理做保障,适当赋权,可以营造一个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使大众的崇学尚教之风蔚然。同时,支持教师积极管理学生,完善教育惩戒制度,既不是所谓的对教师权力的“过分拔高”,也并非为少数行为不端、体罚学生的教师站台,让教育惩戒权成为不当行为的“挡箭牌”“开脱令”。合理正确地使用教育惩戒手段,才能充分发挥其协助教学,立德育才的作用。
的确,部分人可能会担心,教师惩戒权的赋予会模糊其同体罚等行为的边界,招致权力的滥用,可能伤害到一些学生。但在当下,教师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有学生反映,有家长关注,有制度约束,有媒体监督。倘若有教师借助“教育惩戒权”之名而行体罚之实,自然会遭到镜头的曝光和媒体的揭露。既然公平问题和学生的权益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和保障的,“教育惩戒权”的设立就更多地体现着一种鼓励意义。让老师们面对学生犯错时,在“该不该管,要不要管,敢不敢管,管不管得了”的问题上少些纠结和踌躇。
维护教师惩戒权,有益于发挥基层教师的分子作用,推动教学秩序的优化和教学效率的提升。对待惩戒权利,教师要敢用且善用,慎用而不滥用。在行使自身赋权的同时,要以建设性,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公平性为原则,妥善处理好学生问题。并且,惩戒权利不意味着教师就要因此同学生拉开距离,亦师亦友,教学相长的友善师生关系值得提倡。“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促进学生的进步与长远发展,为他们的人生筑基,价值观塑形,才是教师的根本目标和教学追求。
毋庸讳言,尽管有关部门赋予了教师合理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利,却也不能因此将学生的管教职责一股脑地丢给一线教师。毕竟,“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学校教育不可或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必不可少。教育是一项系统性任务,需要多方合力,共同种树培根,立德树人。教育部门鼓励教师积极履行师者责任,而对于家长来说,也要把家庭教育做好,落实好。家校协同联动,注重社会实践,才是育人,育“人才”的根本之道。
概而言之,教师惩戒权不仅可以帮助维护良好教学秩序,也有益于“尊师重道”氛围的营造和构建。教师惩戒权要“用之有度”,也要“行之有度”。更重要的是,要划清楚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的权责关系,明确教师惩戒权行使渠道的同时,也要理清楚各方职责,使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管理教学秩序时没有后顾之忧。
来源:红网 作者:梁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