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11月6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微信公众号发布了《10月部分不文明行为通报》,其中一名8岁游客因向大熊猫活动场内扔玩具小熊猫而被终身禁止入园,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11月8日 极目新闻)
一名8岁未成年游客因向大熊猫活动场内扔玩具小熊猫被“终身禁止入园”,这一顶格处罚是否过重,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犯错误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终身禁止入园”的处罚确实不妥。
根据通报,被终身禁止入园的16人中,全部都有向动物活动场内丢杂物等行为,包括用玩具枪往大熊猫活动场内射击、扔石头、扔鸡蛋、吐痰……其他大部分人则是向大熊猫投食。按照该景区不文明行为处罚机制,根据行为轻重程度,施行批评教育、1年内禁止入园、5年内禁止入园或终身禁止入园等不同程度的处罚。相较于其他处罚,“终身禁止入园”是最为严厉的。
大熊猫作为国宝,不仅是我国的自然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为了保护大熊猫,景区制定了不文明行为处罚机制,并对威胁大熊猫安全的不文明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予以相应惩罚,显然无可厚非。如果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游客因实施上述不文明行为而被终身禁止入园,肯定不会引发太大争议。然而,一名8岁未成年游客被顶格处罚“终身禁止入园”是否过重?这正是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的主要原因,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不负刑事责任,但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第二十条则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民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即便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由其监护人负责。因此,对8岁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顶格处罚,缺乏宽容和理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法律上讲,也并不合理。
8岁孩童顽皮,向大熊猫活动场内扔玩具小熊猫,虽然违反了景区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惩戒,但不应当以“终身禁止入园”作为惩罚。更合适的做法,首先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不文明行为可能对大熊猫造成的伤害,并给予较轻的处罚,例如“1年内禁止入园”;同时,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特别是在景区游览时,应严加看管,避免孩子做出伤害动物或破坏文物等不文明行为。这样,既能做到对孩子犯错的“宽容不纵容”,也能帮助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