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须保证监督“有效并在场”

日前,“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扬声器”事件进一步发酵,涉事老师发视频称自己被投诉,迫于压力已离职。但更多疑点浮出水面——涉事学校疑为山东省滕州市某小学,但工作人员否认该老师为本校职工。有声音质疑此事系摆拍,是又一个“秦朗丢作业事件”。由于该教师账号IP地址显示为甘肃,目前甘肃省教育厅表示正在核实老师身份。

该老师辞职后,部分网友表示“不满”,认为这是在“干涉教师的惩戒权”。这是对教育惩戒的严重误解。

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原则和界限,规定不得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或许,“戴小蜜蜂扬声器”这个“教育小妙招”的初衷是好的,但“别出心裁”的方法很可能导致当事学生挨嘲笑、受排挤、被孤立,身心受伤。

教育惩戒不可缺失,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社会共识。近些年校园霸凌多发,有专家认为,与教育惩戒某种程度上的缺失有关。故此,社会舆论都在呼吁“把戒尺还给老师”,支持各方给老师撑腰,扭转老师对违纪学生“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管不了”的错位局面。今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重申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给了教师“依法治教”的底气。

然而,学生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为零,一旦权益受损,既“缺乏反击的力气,也缺乏自保的盾牌,甚至没有呼救的勇气”,这就需要教师更加严格、自律、循规、遵纪、守法,谨慎地选择和裁量,别把一把戒尺当成横扫一切的“尚方宝剑”。

教育孩子,选择铮铮铁腕,还是天鹅绒手套?二者都不是最优解。惩戒应适度,体罚属违法。只有在尊重孩子人格和尊严的前提之下,明确事由、方式、程序,保证监督“有效并在场”,才能确保教育惩戒合情、合理、合法,不被滥用。重塑教育生态,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政府、学校、家长和学生四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莫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