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路人成“演员”,侵权的“被直播”当休矣

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涉嫌侵犯肖像权,还可能带来其他风险。(11月28日《工人日报》)

在全民直播时代,一些商家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一新型营销渠道,通过直播推广门店,提升门店知名度,引导流量至线下门店,招揽生意,本身并无不可,且已成为当下常见的宣传营销手段。而且,商家在直播间与消费者互动,能够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体验和服务,满足消费者新需求。

然而,一些网红博主,特别是商家,滥用“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权利,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把陌生的顾客、路人当成短视频的“演员”、直播间的“工具人”,甚至将顾客、路人当作短视频直播的“背景板”。这种过界的拍摄和短视频显然不妥,已逾越了法律边界,侵犯了被拍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4年上半年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显示,“被直播”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从法律角度看,商家、网红主播在未经顾客、路人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直播,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商家、网红主播随意对顾客、路人进行直播的行为,既包括对一般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公开等,也包括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如个人地理位置信息、人脸信息等。

遭遇“被直播”的顾客、路人有权要求商家、网红主播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法院判决在店里直播的火锅店对意外入境的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侵犯,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此外,商家、网红主播将顾客、路人当作直播的“背景板”“工具人”,其直播行为本身也违反了主播行为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于2022年6月22日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商家、网红主播在公共场所直播,不能想在哪直播就在哪直播,也不能想直播谁就直播谁,必须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充分尊重被拍摄者的合法权益。商家若要拍摄顾客消费场景,网红主播若要拍摄路人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场景,应当具备边界意识,充分告知拍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等,并征得他们的同意。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也需要平台负起主体责任,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直播账号的管理,还需要“被直播”者勇敢说“不”。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共同终结侵权的“被直播”。

总而言之,直播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便是在公共场所直播,也不能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他人的肖像和隐私当作吸粉卖点,侵权的“被直播”当休矣。

来源:红网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