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发生离谱一幕:患者唐先生被单独“忘”在核磁共振检查台上一个通宵(近6小时)。事后,医院发布通报承认过错,并宣布后续处理办法。唐先生告诉媒体,医院已向他赔礼道歉,但针对身体是否受损害、如何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共识,院方“建议走司法途径”。
“建议走司法途径”,这句纠纷处理中常见的话,在这里听着却让人有些愕然。因为在一般的谈判语境里,一方抛出这句话,通常意味着双方“谈不拢”,并且提议方态度强硬。医院犯下了匪夷所思的过错,理应态度谦抑设法求和,为何还能如此“硬气”?难道不怕事情闹大、输了官司又赔大钱吗?
笔者认为,这背后其实有一套相对理性的行为逻辑。在一时“谈不拢”的情况下,这么做对医院可能既是最容易的,也是最合算的。这套行为逻辑可以归结为“三笔账”:
首先是“经济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事赔偿以“填平原则”为主,即赔偿范围主要覆盖患者的实际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至于唐先生那6小时被困带来的精神痛苦,虽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金额通常不高,甚至可能得不到支持。更重要的是,此类医疗事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无论医院错得有多离谱,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都有一个可预见的“天花板”。对医院而言,如果走司法途径,败诉不过是按判决赔钱,没有任何额外的“痛感”。
其次是“资源账”。医院有专业的法务团队,诉讼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患者唐先生却需要独自面对聘请律师、收集证据、往返法院的漫长过程。医院应该很清楚:走司法程序对个人而言是一场消耗战——时间、精力、金钱,样样都是门槛;唐先生既然不接受医院的赔偿方案,那就上法院吧,敝院奉陪。从这个角度看,“建议走司法程序”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筛选机制,它会让一部分无力承担诉讼成本的人知难而退。
再次是“风险账”。同济医院作为公立三甲医院,运营资金和赔偿支出来自公共财政。对管理层而言,个案败诉并不会直接影响医院、科室领导及当事医生的个人收入,很可能也不影响医院来年的预算。相反,如果选择和解并支付较高赔偿,反而可能引发内部审计或外界关注,徒增麻烦。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等待法院判决反而是最“安全”的选择。同时,判决具有终局性,也避免了“私了”可能带来的后续争议。
把这三笔账合起来,或许就构成了院方“硬气”的底气:法律给赔偿设置了上限,诉讼资源存在不对等,公立机构的运行机制又缺乏和解的动力。这种情况下,选择让患者去起诉,恰恰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应对方式。而对于唐先生来说,这意味着他在已经承受了幽闭环境下被困6小时的身心煎熬之后,还要独自扛起诉讼的重担,以及等待一份未必能真正抚平创伤的赔偿。
这种对抗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力量失衡,显然有失公平。但它不是哪个人或哪家医院的问题,而是制度设计上的“bug”——当个体与机构发生纠纷时,现有的规则并没有给个体提供足够的“杠杆”,去撬动机构那一边的谈判意愿。医院之所以敢于把患者推向法院,是因为它算准了——即便输了,代价也可控;而患者之所以被动,是因为他发现,如果不愿妥协,面临的很可能是一条更艰难的路。在此局面下,你可以指责医院的冷漠、傲慢,却无法阻止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事实上,现实中其他大机构——无论是公立机构还是大公司,遇到类似侵权纠纷,也往往倾向于作出同样选择。
要改变这种局面,或许需要在制度层面做一些调整。比如,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的实践经验,在医疗、消费等领域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让重大过错方惮于“败诉”。再比如,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让消费者除了司法途径,还有更便捷的维权通道。还可以探索集体诉讼或公益诉讼的适用,让个体的维权行动不再是一场孤独的消耗战。对于涉及公立机构的维权,通过清晰的制度规范,厘清个人和机构责任,避免所有责任都由财政埋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现实中谈判能力不一定是对等的。只有当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抹平这种不对等,让大机构在面对侵权指控时不敢轻易说“你去告吧”,让个人在维权时不必独自承受全部成本,公平和正义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这可能是此次事件带给我们最有意义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