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进“清塘剂”,监管不能睁一眼闭一眼

作者:斯远

近日,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不少电商平台上,大量的农药混进了清塘产品中。专家鉴别后发现,有的是农药被包装成清塘剂、捕虾药销售;有的没有规范标注生产批号和主要成分等内容;有的干脆就是假冒伪劣产品。

水产养殖中的清塘,即投放幼苗前清理池塘,杀灭害鱼、害虫等,以保证鱼类有良好的生长环境,属于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如果养殖户在“清塘”时采用了含有农药的产品,那么,不仅不可能为水产品营造一个健康的生长环境,反而会严重破坏水生环境,造成水体污染,甚至产生连带效应,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因此,对电商平台形形色色的“清塘”产品宣传,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一般而言,国家对农药产销的管理十分严格。根据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经营农药需要有相关的资质,除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经营农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电商平台逃避监管,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网络销售实质上为农药的“清塘”产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即便可能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农药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那些含有甲氰菊酯、溴氰菊酯,菊酯类农药的“清塘”产品本身就标识不清,含混敷衍,本质上就是在试探法律法规的底线。对此,绝不能无动于衷。网购的便利,应该体现在依法依规做生意上,而不能用在“挂羊头卖狗肉”上。互联网+,加的是创新创造,是惠泽民生,而不是污染环境,污染水产品。

对此,一方面,电商平台应该切实负起审核的责任。“清塘”产品不是农药的代名词,不能混淆二者的区别,更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涉及水产养殖的政府部门也要夯实监管责任,延伸监管的触角,不仅要严查线下的违规违法行为,更要管好电商平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从养殖户来说,也要多一些自律、自警意识,不要急功近利、贪图省事,要知道,滥施农药,无疑饮鸩止渴,并不足取。

保护生态环境,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应该落实在方方面面行动上的具体举措。这中间,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平台责任,作为纽结上下游、沟通供需双方的关键性环节,平台多些自律,无疑有着事半功倍的积极作用。(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