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本
近日,涉及浙江医院的一篇报道引发关注。55岁的老雷(化名)在浙江绍兴出差时突发心梗,被120紧急送至当地医院,浙江医院重症医学科医生龚仕金迅速驱车赶往绍兴。后老雷转至杭州进入浙江医院,入院第三天,老雷妻子向龚仕金办公室送了一箱牛奶,箱里装的竟是4万元现金。龚仕金多次婉拒,但家属仍执意以此表达心意。龚仕金向医院纪检监察室报备,“暂管”了这笔钱,待老雷病情稳定后,将“红包”转存至患者的住院账户。
患者家属给医生送红包,通常是出于真诚感激,也有不少家属是为了在患者实施重大诊疗之前,花点钱买个安心。假如医生直接拒绝,不仅伤人面子,而且还会让家属感到焦虑。医生先将红包收下,然后将钱转入患者的住院账户,这样既顾及到了患者及家属的感受,而且医生也没有违规。这种退还方式已成为医生处理红包的常用手段,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好评。
然而,以这种方式处理红包,金额通常只有几百元、几千元,但这次却高达4万元。值得思考的是,医生巧退患者红包,该不该有个金额限定?假如可以不加限定,4万元完全可以变成40万元甚至400万元;假如加以限定,限定额度是多少?超过限额又该怎么处理?
从相关法律条款中,可以为这些问题找到答案。假如接受红包的医生兼任公立医院的院领导或科室领导,由于他们属于医院行政人员,可能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红包的若是普通医生,根据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从这些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向公立医院的院领导或科室领导等医院行政岗位人员送红包,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普通医生送红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则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此外,不久前医药领域掀起一股强劲的反腐风暴,其中要求,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由此看来,患者家属送出4万元的红包,已越过了法律的红线,不适合再按照过去的套路,巧妙退还了事。
医患温情互动令人感动,但任何人都没有违法不究的特权,医生在准备巧妙退还红包之前,应以适当方式判断对方的行为是否违法。还要看到,当前医生普遍感受到巨大的“红包压力”,很多医生为了退红包,花费了不少精力,假如怎么送红包都不会被追究,有经济能力的人就可能更加大胆地向医生送红包。因此,就算出于减少医疗红包现象和减轻医生人情压力的需要,也不应对患者向医生送红包一概“退而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