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残疾证“挂靠”,让残疾人真实就业

丁家发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国家推出残疾人保障金制度,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向政府缴纳资金。但一些个人和劳务中介公司,把残疾人证变成牟取金钱的工具,做成了一桩生意。在一些关于残疾人就业内容的评论区,存在大量“挂靠”内容。在人力公司眼里,他们挣的是小钱,用工企业才是这桩生意的真正受益者。(4月8日 央视财经)

残疾证“挂靠”,就是残疾人名义上成为企业员工,但实质上不用到岗,企业给名义上的残疾人员工发工资和交社保,但多为当地最低标准。之后将一多半工资返给用人单位,再扣除一部分中介等服务费,剩下的才打给残疾员工。这种虚假用工行为,背离了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的初衷,妨碍了残疾人正当的就业权利。笔者认为,残疾证“挂靠”不能成为一桩生意,这条黑色产业链亟待铲除,必须采取措施遏制和打击此类虚假用工行为,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级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级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因此,1级、2级残疾人证在“挂靠残疾人证”市场最受欢迎。为偷逃这笔“残保金”,一些企业便联合中介机构,干起了虚假招聘残疾人员工,挂靠返利,贩卖残疾人证等违法行为。这样,企业节约了用工成本,还可以骗取相关补贴及税费减免。

不用上班就有钱可拿,不少残疾人在贪便宜心理作用下,纷纷拿出残疾证用于“挂靠”“出租”,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此类虚假用工行为。殊不知,残疾证“挂靠”成了一桩生意,残疾人“被就业”,不仅严重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国家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失效”,于国于民都是有害的。而现实中,由于在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关部门仅仅查验残疾证的数量,并没有深入企业实地核查,让残疾证“挂靠”有了可乘之机。这种监管上的缺位,涉事企业大都“安然无事”、受益颇多,以至于逐渐形成了一条黑色的产业链。

企业通过残疾证“挂靠”,完成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形式就业”,其目的就是逃避缴纳“残保金”,实际上已经妨碍了残疾人的正当就业权利。因此,必须遏制和严厉打击此类虚假用工行为。一方面,加大残疾人就业监管和跟踪工作,不仅要查验残疾证的数量,还必须核查企业与残疾人签到的劳动合同,并实地了解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实际到岗等情况,从源头上堵住“人证分离”及“假用工”等漏洞,防止残疾人“被就业”。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涉及逃税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逃税罪的,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金额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刑罚;中介机构违法经营的,则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收回非法收入,如果负责人协同企业逃税、诈骗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同时,对于残疾人来说,如果涉及虚假用工的话,不仅要收回违法收入,还将面临罚款等处罚。因而,残疾人也不能贪图小利而“助纣为虐”,要坚决抵制残疾证“挂靠”“出租”等虚假用工行为。总之,要多管齐下,铲除这条黑色的产业链,让国家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促进残疾人实现真实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