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校园周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力震慑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其中,一所学校附近某超市因售卖1袋4元钱的过期零食,被法院判决支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9月18日《工人日报》)
食品安全无小事,涉校园食品安全尤为重要,一旦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隐患,将对孩子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这家超市售卖1袋4元钱的过期零食,却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无疑具有强大的震慑力。笔者认为,这起“售卖4元过期零食赔偿千元”的典型案例,给商家上了一堂普法课,警示商家必须售卖合格的食品,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显示,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花费4元为子女购得零食1袋。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买到无安全保障的过期零食,依法维权索赔,无疑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价值4元的零食索赔高达千元,是否是“狮子大开口”?这是本案例的关注焦点,也是令不少商家质疑的地方。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由此可见,颜某提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的要求,完全具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赔偿颜某1000元。而超市为自身过错付出250倍赔偿的代价,一点也不冤。
食品安全就该零容忍。这起典型案例教训深刻,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一方面,警示商家必须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加强临期食品监督管理,对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处理,既防止销售过期食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让消费者知晓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在购买食品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确保在保质期内。如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举报此类违法行为;一旦不慎购买了过期食品,也应当像颜某一样依法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消费者也应注意食品安全问题,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正规超市或商店,不要选择无证经营店铺或摊点,也不能贪图便宜,给孩子购买一些“三无”零食。此外,还应当留意食品的贮存条件,确保食品放在标签要求的条件下贮存,千万不要食用过期或已变质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