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字得赔近三万,让劳动者情何以堪

□刘奕飞(重庆大学) 指导老师:刘海明

2021年3月,大连的彭某向所在企业提交了根据网络模板改写的纸质辞职报告,30天后离开企业。但在5月20日,他被企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法院认为彭某辞职报告中有“请批示”字样,因此他的辞职不符合“提前三十天通知后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适用于法律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1月24日 《工人日报》)

只因多写了“请批示”三个字,离职者就得赔付原单位2.9万元,这诚然是法院根据《劳动法》条文所做出的正确判决。但是,彭某作为一位为公司工作五年的普通员工,以礼貌体面的措辞提交辞呈,其行为完全符合常理;可正是这委婉的措辞,成为了公司向他索取赔偿的法律依据。法理与常理出现出入,难免会使人不安;而该企业对离职员工如此穷追不舍,也有打击报复之嫌。

出现这样的情况,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的法律资源不对等。普通劳动者对于法律条文的细节通常了解不足,而为离职专门寻求法律咨询又显得不太划算,这使得劳动者在撰写离职报告时可能出现在法律层面不甚严谨的措辞;企业则可以凭借更雄厚的资金,通过聘请律师、与法律事务所合作等方式获取法律知识支持,从而在面对员工离职时能够找到破绽,通过诉讼取胜。《劳动法》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诞生的法律,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平等的地位。但劳动者法律资源的缺乏,导致劳动者难以完全把握《劳动法》的各项条款,抓不牢属于自己的权益,甚至反被原单位背后“捅刀子”,利益遭受损失。

因此,要让劳动者能够实现自由流动、安心离职,就必须充实劳动者的法律资源。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应当主动地学习、了解《劳动法》,了解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条例。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用工环境,政府也应当帮助劳动者了解法律知识,建立法律援助:一方面在社会中加强对《劳动法》知识的宣传,为离职等关键事务的相关细节确立模板,供劳动者参考;一方面建立劳动者法律援助体系,完善劳动仲裁制度,补足法律资源差值,实现真正的劳资平等。

最后也要警告企业,无端为难离职者并不可取。通过对员工言行咬文嚼字,寻找破绽,也许短期内能实现胜诉的目的,得到赔偿,但一家对离职员工都“兔死狗烹”的企业,哪还会有人才愿意投奔呢?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双向选择,互相影响,挖空心思下绊子捅刀子,结果只会两败俱伤;只有共同营造良好社会用工氛围,才能拥有双赢的未来。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