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暴力,道德律何以成为必须?

近一个多月来,几起由质疑被评优资格而引发的话题讨论此起彼伏,一时间,各种造谣诽谤、窥私揭秘,挟裹着合理怀疑,甚嚣线上线下。在现代性的时间进程中,经年累月的高度聚集已没有存在的可能,碎片化的忙碌把人的关注连同生活切割在一个一个的空间。迁转腾挪的视觉冲击,造就了层出不穷的网络舆论。事件在接踵而至中走来,也终在接踵而至中暗淡。

但暴力就是暴力,不管是针对身体的殴打、虐待,还是攻击人格和心理的网络暴力,伤害一经发出,就是无法抹除的存在和历史,它会永远呈现在时间的刻度上。我们用生活和情感能够抚平暴力留下的记忆,但暴力本身不该被遗忘!只有扎根在暴力之为暴力、暴力何以暴力的土壤深刻反省,暴力才不会周而复始地发生。每一次网络暴力,都是社会心态的集体大检验,从来不是一个人的故事!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认定: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由于网络的群体性、匿名性,加之社交平台对流量经济的依赖,带有暴力、争议性的内容能够迅速获得传播,增加用户停留时间和互动频率。

然而,危害也由此扩大,他人被迫“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自然不可避免;而当各种谩骂、诋毁突破约束,从四面八方袭来、奔向网络空间,戾气也开始积聚在一起。这是一种深层次的暴力,让人不寒而栗!戾气流瀑和所过之处,大到通行的世界观念和行为准则,细微如个人隐私,一切都可以受到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谣言中为自己的存在做辩护!网络施暴者不辨青红,按键博得一时畅快,且从容退场,继续恣意过活,无奈社会陷入恐慌——今日他人之人格和权益遭受亵渎,他日我之尊严又如何免于攻击?群魔乱舞式的“抽刃”,无论向强者泄愤,还是折辱更弱者,都是不法不轨和失道失德,用施暴的方式控制局势和支配他人,以此对冲现实生活中的无力和挫折,这注定是更大的悲凉!

法律建构了公众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底层逻辑。守住底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处才安稳、牢靠,没有法律作为基础,人心在私利驱使下就敢于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当一切循于准绳和定规,沉浮和逾矩倒是被刹住,可如此循环往复,社会文明也失去迈向更高级、更活力发展的可能。人之为人,在于人能思考,也在于人有生命冲动和情感力量。基于欲望、情感、信念和无意识等非理性因素来照面现实,乃人性使然,无法阻遏。如何平衡理性与非理性对社会的影响,一直都是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课题。群体心理学研究发现,人作为个体存在时,看人断事、言行举止通常冷静客观,科学公正地反复考虑正反两方面的影响,而不是屈从于他人的态度、语言和品位格调;糟糕的是,人一旦加入某种群体,作为复数存在时,就会变得暴躁、惊惶、缺乏同情心甚至残忍,行为举止与其道德良心和利益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人似乎完全变成了另一个人。

互联网就是群体性场域,它激活、聚合了更多的个体和社会要素,有助于增进社会共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但网络空间也容易催发私欲的膨胀,嫉妒、不满、仇恨等在现实中被抑制、无处释放的负面情绪,在互联网构造的拟态世界却登堂入室,并转移、宣泄到虚拟对象身上。“反正大家都不认识”“反正不是我一人转发和评论”“反正法不责众”,这种“反正”的心态暴露出人性本身是有弱点的,社交平台的匿名性、距离感只是作为外部载体,把这种暗面牵引和照射了出来。网络暴力事件中,那些评头论足者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仙人”,而是如你我一样为衣食住行操劳的普通人;按下键盘的那一刻也知晓伦理规范,可还是按捺不住自己的情绪,下意识地加入施暴的链条。当一个恶行的链条足够长,长到无法窥视全貌时,每个环节的人都有理由觉得自己很无辜。网络暴力,归根结底是人性问题,人性引发的问题还得回到人性,用道德律的“药物”来滋养。

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需要反思。网络暴力及借助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必须被依法严惩,同时也要正确对待网民的评论、批评,不能简单将网络检举揭发认定为网络暴力。事情正在发生、传播,真相的把握、甄别和公布都需要时间。事实本身就是建构的,先是人的感官和身体接触外物,进而把事物拖进范畴和意义之中,一种事实由是而生。这里面隐藏着一个内在逻辑:真相是否被接受,既要看真相所依的存在是什么,也要看赋予存在的范畴是否合乎公认的规范。真相出现博弈,或由于事实模糊不清、有待发掘,或由于公众看待事实的视角有分歧。在此过程中,人们可以围绕事情展开讨论,推动形成意见的公开市场,真理越辩越明。但无论是提供更多的事实要素,还是提供对事实的判断分析,所有的工作必须围绕事情本身。

尤其是,事实层面的提供格外需要谨慎。通常只有与事件以及当事人相关且有所接触的人,提供、公布事实要素才是合理和值得信赖的,哪怕事情发生时,那些擦肩而过的一瞥都可以作为某种侧面补充事实。即便人们对所见所闻的感受和理解与事实本来面貌存有偏差,也是允许的,不能直接冠以造谣,毕竟一切还在发生,尘埃落定前谁也没法具有“上帝之眼”。那么,问题来了,网暴事件中铺天盖地的“事实”究竟出于目见耳闻,还是取之道路的流言,抑或打着合理质疑幌子的刻意编排?答案在内容的生产者心中,也在参与讨论的每个人心中。文本的真实性并不取决于它的流量大小,关注度只能让一条文本成为热点,而真假永远在存在那里。事未亲身经历,调查和回应到来之前,我们可以言说和分析,但不能臆断其有无,臆断就难免失去理性。以此来看,讨论是否夹带个人情感,是否尊重事实,这些已经超越法律的裁夺范围,它直接通联的是社会的良知和道德律问题。

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揣测和动机只能用来辅助判断,抛开事实谈动机,那些不完美受害者都是罪有应得,只有完美受害者方值得同情、被保护。正是因为如此,从动机中建立事实,一直为法治社会所谴责。至于讨论中的谩骂侮辱及与事情无关的隐私披露,则更是对他人人格和合法权利的赤裸裸侵犯。例如,近期网络事件中“老师已经离婚”“二婚老婆怀孕”以及“艺术生不学好”等等越过事情基准的“举证”,到底有何意义?从中心到边缘,通过层层降维,确实能把事物关联起来,现代社会本就是一个相互嵌套的共同体。但必须指出,有些信息跟事件构不成关联,所谓的“相关”只是与事件共处一个场域,根本不是事件发生的因素。此时,把这些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情和信息扯进公共空间,就是在冒犯当事人以及其他无辜之人的人格。执法和司法机关断案时,每一层的排查之所以慎之又慎,没有确凿的证据绝不能贸然行动,就是因为哪怕像约谈这样的举动都对人的社会性生存意味重大。往外多一层降维和推扩,就多一层隐私。这种强拉联系、讨伐隐私的做法必须坚决杜绝,不然,整个社会的安稳势必面临巨大考验,恐怕连陪伴人们的自在花草都得接受检视和质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执法和司法之地。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打击和遏制网络暴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要看到,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暴力并不会就此消失,法律在实际执行中也面临不少问题,例如确认侵害人、取证困难等。法律无法接管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治理网络暴力,更需道德律的引导。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是,法律带有神圣和强制色彩,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可对法律的敬畏和忠诚终归还是人性问题。当人性堕入冰窟,还有什么雷池不敢越?人的言行无法摆脱欲念和情感的掣肘,这是自然之理,但人还是一个独立、完整并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理性主体。理性的人,通过道德律的教化,能够致良知。中国文化讲求君子慎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人都期待被岁月温柔以待,期待遭遇侵犯时能得到他人的热情相助,可当网络暴力事件发生时,自己是否选择了袖手旁观甚至情不自禁地加入造谣诽谤的链条?

没有心中的道德律,造谣诽谤的闸门就关不上。今日我对他人恶语相加,则明日他人亦可如此待我。道德律并不是抽象的规范,你如何,道德就如何,网络生态就如何!在网络暴力多发的当下,法律的完善和执行为文明上网添加了基本保障,但人性的启蒙和觉醒更是一项重要工作。我们无法要求网络空间的一言一行都出于本心,不把臆断强加于事实,不给别人的无助、痛苦添油加醋,必须成为最起码的底线。

文明不仅仅是远离群体的独善其身,而是隐身在群体之中仍然恪守良知,真诚待人接物。

来源:红网

作者:张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