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新模式

作者:马亮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领域的灵活就业人员,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劳动大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进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为在灵活就业人员中逐步推行新型社会保障定了基调,也会加快推动相关制度改革与机制优化。

无论是平台企业披露的数据还是全国总工会统计的数据,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都达到了上亿人。这是一个日益庞大的队伍,为社会就业提供了中转站和蓄水池。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涉及平台企业、劳动者与相关政府部门,近些年来成为各地司法部门密切关注的重要议题。

需要说明的是,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大多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由此形成的不完全劳动关系难以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与此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在扩大覆盖面和夯实缴费基数,希望能够吸纳灵活就业人员。

由此可见,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着新旧对抗的深层次问题。一方面,是旧的社保制度希望覆盖“新”人群,但是这些人群达不到社保要求的劳动关系条件;另一方面,“新”人群希望能够有更加符合新就业形态的新制度,而不是按照旧制度来削足适履。

因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新思维、新路径与新模式。新质生产力及其带来的新就业形态,对既有劳动权益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挑战,也意味着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来解决新旧对抗的问题。

我们不能穿新鞋走老路,让新业态适应旧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建议,认为这有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类似地,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因应调整,适应新就业形态的新需求。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涉及平台企业、劳动者与政府三方,需要通过常态化沟通机制来理顺劳资政三方关系,逐步取得阶段性共识,循序渐进持续优化保障体系,从而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此次,“推进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正是因为在各种劳动权益保障中,职业伤害保险是最迫在眉睫和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已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保险等方式获得了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保障,“推进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可以在此基础上适时推行。

考虑到新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而平台经济的崛起也会催生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未来应探索真正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改革,逐步弥合新旧差距,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发展。

新就业形态是数字技术与平台经济的产物,具有全程追溯、处处留痕、高度数字化与日益智能化等特征。这使得新就业形态天然地具有数字技术优势,也理应基于这种技术优势来发展制度优势。

比如,可以建立跨平台的数字劳动记账体系,将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时长与收入进行汇算,将其作为缴纳和分摊各类权益保障的计算基数。与此同时,建立跨地区的社会保障提取和使用制度,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在各地灵活存取其权益资金,进一步激发其参保意愿。诸如此类的制度创新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呼唤的,也应成为未来保障其各类权益的出发点。(马亮)